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自然資規〔2025〕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雄安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
現將《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遇國家政策或程序發生重大調整的,從其規定。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2月28日
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規范全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等各類占用耕地行為導致耕地減少的,應當補充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落實補充耕地。
第三條 ?堅持量質并重,確保耕地數量總體穩定,質量穩中有升;強化以補定占,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嚴控占用耕地規模;實行差別管控,分級分類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規范補充耕地實施;合理統籌調劑,從嚴管控跨市補充耕地,立足縣域自行平衡;加強利用監管,推進耕地用養結合,確保永續穩定利用。
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占用和補充耕地的數量核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核算占用耕地的平均質量等級,對補充耕地質量進行鑒定。質量鑒定包括農業生產符合性評價和質量等級評價,結果作為補充耕地質量驗收依據。
第二章 占補平衡管理
第五條 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管控要求,從嚴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嚴禁擅自占用高標準農田。嚴格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用地審批,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規范有序實施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科學合理安排造林綠化任務,嚴格控制占用耕地規模。
第六條 強化耕地總量管控,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補充耕地質量鑒定等成果為基礎,對各地各類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實行年度“算大賬”,對耕地總量、質量、水田規模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履行補充耕地義務,不能自行落實補充的,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繳納。
造林種樹種果等造成耕地減少,以及依法依規建設農田基礎設施、農村村民住宅占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補充耕地;其中,對工商企業等主體流轉土地將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的,應依法嚴格審查審核,采取規劃管控、經濟調劑等手段進行科學引導。
第八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前提下,各類實施主體將國土調查成果中的非耕地墾造、恢復為穩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以作為補充耕地來源。
補充耕地堅持以恢復優質耕地為主、新開墾耕地為輔的原則,充分保障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優先將平原和低坡耕地中流向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恢復為耕地。利用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鹽堿地等未利用地開發和耕地恢復等,有序推進補充耕地實施。補充耕地應按規定配套建設農田基礎設施,已具備的可不再建設。
未利用地開發原則上控制在新一輪全國耕地后備資源調查確定的宜耕后備資源范圍內;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禁止新開墾耕地;嚴重沙化土地、嚴重石漠化土地、重點沙源區、沙塵傳輸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圍及重點林區、國有林場等區域原則上不作為補充耕地來源。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未占用耕地,但實施了墾造或恢復耕地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按規定開展耕地質量調查評價工作,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等級數據庫。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提供各類占用和補充耕地地塊信息(包括位置、面積和最新國土變更調查相關信息);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占用和補充耕地的地塊信息,及時核算本區域年度各類占用和補充耕地的平均質量等級。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縣級初鑒、市級鑒定、省級抽核”的程序進行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耕地質量等級評價結果作為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報備管理和區域內各類補充耕地質量核算、后續土壤培肥改良的依據。
第三章 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管控
第十二條 建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與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掛鉤約束機制,以2020年度穩定利用耕地總量為基準,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統一核算各市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作為該市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管控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所轄縣(市、區)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明確報備補充耕地質量要求,合理確定并分解縣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
第十三條 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耕地為基礎,扣除“三區三線”劃定時未納入耕地保護目標的耕地,再扣除難以或者不宜穩定利用的耕地后,統一核算各市較2020年度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
難以或者不宜穩定利用的耕地調整為穩定利用耕地的,以及2020年以后年度變更為耕地地類,且已在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線監管應用系統報備的補充耕地,不計入年度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
第十四條 較上一輪耕地保護目標存在缺口的市,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可以用于抵補缺口或作為非農建設“以補定占”管控規模,具體數量由各市根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分解明確到縣(市、區)。
第四章 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報備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統一建立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平臺和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縣級將符合條件的補充耕地納入儲備庫,在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相應掛鉤核銷。
第十六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穩定耕地凈增加量范圍內,將稟賦良好、集中連片、耕地質量等級達到上一年度縣域內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平均質量等級的地塊,申請納入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
申請納入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的地塊應為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的長期穩定利用耕地,或已通過日常變更國家級核查、確保本年度國土調查變更為耕地的地塊。
第十七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市級出具的補充耕地質量鑒定意見,將符合用于非農建設的補充耕地信息,通過省級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平臺,錄入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
第十八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縣級申請納入非農建設儲備庫的補充耕地數量進行核實,出具書面核實意見,并對真實性負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內業100%、外業不低于15%比例進行復核;通過省級復核的,形成補充耕地指標,未通過的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 按新管理方式納入儲備庫的補充耕地指標,不得突破本市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管控規模,突破的核減相應儲備補充耕地指標。
第五章 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管理
第二十條 新管理方式實施后,要優先使用原補充耕地儲備庫中尚未使用的結轉指標。原補充耕地儲備庫為“負值”、存在“欠賬”的,由各市組織相關縣(市、區)統籌落實補充耕地沖抵。
第二十一條 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按照先入庫先使用的原則,在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通過省級管理平臺掛鉤相應數量的補充耕地地塊,生成掛鉤確認單,掛鉤信息隨同用地一并報批;建設用地批復后,根據批準信息對補充耕地指標進行核銷,核銷信息由部級平臺推送,通過省級平臺統一出庫。
第二十二條 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的,整改處置到位前,凍結所在縣(市、區)相應補充耕地指標。
第二十三條 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堅持縣域自行平衡、市域統籌調節、省級適當調劑的原則,確因補充耕地資源不足需跨市調劑補充的,各設區市可向省級申請。調劑指標原則上用于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統一在省級管理平臺辦理,調劑資金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補充耕地指標調劑主體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平臺公司、工商企業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購、持有、轉讓、交易補充耕地指標,參與實施補充耕地收益不得與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收入直接掛鉤。
第六章 補充耕地利用管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采取經濟補償、產業扶持等激勵措施,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相關權利人對補充耕地持續耕種,能夠采取家庭承包的應當依法承包到戶,鼓勵用于適度規模經營和糧食生產,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劃入永久基本農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補充耕地主體、經營主體對補充耕地持續開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護,提升耕地質量。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保障補充耕地數量核實和質量驗收、再評價、后期管護等資金落實到位,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持續監測耕地利用情況,確保補充耕地長期穩定利用。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組織實施補充耕地質量再評價與耕地質量等級數據庫匯總更新。
第二十七條 耕地墾造、恢復完成后,要采取日常巡查、不定期比對高清衛星遙感影像、互聯網+在線核查、外業實地核實等方式,強化對補充耕地利用情況的監管。縣級要及時做好地類變更,逐地塊逐圖斑開展日常巡查,防止改變耕地用途;市級要加強督導檢查,多維度進行監管,對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省級要加大實地抽核力度,對問題整改不到位的核減相應補充耕地指標。
第二十八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對當年納入非農建設儲備庫中未核銷出庫的補充耕地指標進行監管,補充耕地利用現狀已變為非耕地的,一次性核減相應補充耕地指標,剩余符合條件的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涉及耕地占用和補充的,統一納入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本辦法印發前已報備立項的增減掛鉤項目可以按照原有規定繼續實施。
第三十條 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有關細則。雄安新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2月22日發布的《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冀自然資規〔2022〕1號)同時廢止。凡之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